为加快推进上林县管道天然气项目的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林县天然气管道建设及初装费问题的批复》(上政函[2016]1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单位意见,我局经组织完成了《上林县推进管道天然气建设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现向社会公示并以实名制的方式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公示期内(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0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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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林县推进管道天然气建设实施方案(草案)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6月1日
上林县推进管道天然气建设实施方案(草案)
为促进我县管道天然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水平,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提高住宅和公共建筑整体功能,减少和避免市政设施及房屋建设的二次施工,根据《广西县县通天然气工程规划》、《广西县县通天然气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及《上林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构建“一城一网一主体”管理格局为战略目标,简化管道天然气建设手续审批程序,加快管道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2016年下半年实现上林县管道天然气正式投入使用。
二、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上林县推进管道天然气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县安监局局长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交运局局长
县城管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县发改局分管物价副局长
县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特许经营燃气公司经理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明确责任要求
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由特许经营燃气公司组织设计、安装、施工、运营。公司在施工前应做好报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燃气施工规范、消防规范和上林县城市规划要求施工,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城市管道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住建局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好各单位各部门,为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提供便利的条件,协调和指导好工程建设和企业的运营。
(三)简化审批手续
将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纳入县重点工程,按照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办理规划报建、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天然气建设运营项目核准报建,按承诺时限,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和有关证照发放。
(四)保障天然气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根据燃气设施及管网运行管理规范要求,其他建设单位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经燃气运营企业报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施工。如因建设施工单位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协助运营企业进行抢修,并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损失费用。对已经铺设的天然气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占压、取土。
三、建设推进
(一)推进原则
凡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居民住户、餐饮单位、公共服务单位等应当使用管道燃气(以下所指项目均为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项目)。
(二)“三同时”原则
上林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必须配套建设天然气管道建设与建筑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费用纳入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
(三)强化建设项目的配套管理
1、新建项目须将实施管道天然气设施配套工程纳入联审联批,要求从项目前期启动开始执行,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审批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审联批。住建局负责牵头主办,负责联审联批项目的受理、咨询、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和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负责项目最终审批和综合验收。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住建局完成项目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联合踏勘、联审会议等,按联审会议的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各审批单位要简化审批流程,企业已提交材料给牵头部门住建局的,其他部门尽量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同一材料。联审联批项目涉及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各相关单位窗口人员负责资料转递、信息反馈、会议联络、协调沟通等工作。各审批单位在简化流程的同时,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口。
(1)增加审查新建项目是否包含管道天然气内容,未编制的不予审批;
(2)增加管道天然气规划方案审查项目,未出具特许经营燃气公司确认的天然气管道联网方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规划审批;
(3)增加管道天然气图纸资料审查项目,图纸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4)将管道天然气列为单项验收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资料未含管道天然气单项验收资料的不予受理;
(5)商品房预售提供特许经营燃气公司出具的管道天然气的文件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
(6)商品房备案要提供特许经营燃气公司开具的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用发票资料,未提供的不予备案。
2、县城范围内的民用高层建筑,从管道天然气开通之日起必须使用天然气燃料,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加强送气服务管理,企业自身和下设供应店不得向高层建筑住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如有发现有违规配送情形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吊销违规配送企业或其下设供应店的燃气经营许可。物业管理单位对服务范围内高层建筑的住户进行监督,禁止住户携带瓶装液化石油气进入电梯或消防步梯,如有发现由于物业管理单位监管不力造成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的(如:火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物业管理单位的执照。(本条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3、公安消防部门对高层建筑的审批验收,应将管道天然气项目列入程序必备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4、引导企事业单位、宾馆餐饮业、工业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建设、规划、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引导原有项目逐步进行燃料替换工作,提倡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禁止审批新建燃煤、燃油锅炉和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工业项目和宾馆餐饮业。
5、除合理的施工用水、用电、管理用房的费用之外,物业公司等管理单位不得向燃气公司或施工单位收取其他费用。燃气管道设施建设损坏的小区道路、绿化、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单位及时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修复。
6、凡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居民住户、餐饮单位、公共服务单位等应当使用管道燃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7、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餐饮单位使用燃气的安全监管,制止具备管道天然气使用条件的餐饮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鼓励改用管道天然气。
8、符合加装燃气管道设施条件的公房、安置房,由各管理单位根据资金安排分步推进燃气管道设施建设,负责报装并支付燃气管道建设费用。
9、管道天然气初装费原则上要低于宾阳、武鸣、马山、忻城、来宾等周边县区。上林县住宅商品房的管道天然气成本价执行暂定2240元/户,其中小区工程安装费1440元/户、容量气价800元/户。建成投产后,由特许经营燃气公司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小区工程安装费和天然气供气价格。上林县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户天然气管道工程安装费由特许经营燃气公司与商家根据市场原则自行协商定价。
10、燃气公司应保证稳定、不间断通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11、建设推广期间,特许经营燃气公司配合工作小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会议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大力宣传天然气推广使用对节能减排、优化环境、改善居民生活等方面的积极意义。要向用户普及推广使用天然气和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对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认识,鼓励和倡导清洁能源消费方式,努力营造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施及日期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二)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凡在2015年11月1日后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项目,必须进行管道燃气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将天然气管道建设成本列入开发成本,并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凡在2015年11月1日前已经销售的商品房项目,由住户申请,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配合特许经营燃气公司向住户收取天然气管道成本,同住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并组织实施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