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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 15:00-17:30
冬夏:上午 9:00-12:00 下午 14:30-17:0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桂民发[2004]172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户籍在我区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达到当地的救助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桂民发[2004]172号),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的实施对象为:
(一)户籍在我区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户籍在我区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申请材料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桂民发[2004]172号),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病历本;
(四)医疗诊断书;
(五)医疗费用收据;
(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七)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帮困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七、办结时限
(一)县级审批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县级审批的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乡级审核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级审核的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58900
投诉电话:0771-5210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