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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设机构
办公室 ………………………5222434
公务员管理股 ………………5229756
社保股 ………………………5215307
工资福利股 …………………5229750
培训就业股 …………………5229753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5215152
调解仲裁股 …………………5215903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伤认定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231号)文件、《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办理工伤认定的通知》(南人社工伤险【2010】2号)文件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十六条规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应提供: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 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 在参加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 伤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承诺办结时限:32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10275(上林县人社局窗口)
0771-5215307(上林县人社局社保股)
投诉电话:0771-5222434(上林县人社局)
0771-5229611(上林县政务服务中心)
表格下载:工伤认定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