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群众办事指南
申请确定为南宁市定点医药机构(零售药店)(72)
一、申报条件
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57号)规定。
二、申报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原件1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验原件;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验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五)经营医疗器械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原件;
(六)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三、申报方式
(一)市本级零售药店
窗口办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定点服务科
地 址:南宁市东悦巷6号2楼223室
(二)各县(含武鸣区)零售药店在所属县(含武鸣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办业务窗口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即时)→初审(10个工作日)→复审(原则上每年7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集中确定一次)→公示(5个工作日)→结果反馈(即时)。
五、办结时限
从申报截止之日起60天(截止日期:上半年为5月31日,下半年为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