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企业(单位)
2、补贴条件: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经县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
4、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补贴险种的单位负担部分给予补贴。
5、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度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批符合补贴的企业或单位先到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然后按季度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7、企业(单位)招用已在公益性岗位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到达期限的人员,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安排经县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4、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补贴险种的单位负担部分给予补贴。
5、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度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批符合补贴的用人单位先到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然后按季度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7、用人单位招用已在公益性岗位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到达期限的人员,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灵活就业,经县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本县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3、补贴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4、补贴标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数额为实际缴费的60%,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100%,实际缴费不含滞纳金和利息。
5、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按季度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批符合补贴的申请人先到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然后按季度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7、已在公益性岗位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到达期限的人员,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三、就业困难人员范畴
有下列情况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残疾人;
(二)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享受镇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
(四)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
四、主要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南宁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人社发[201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