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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实施主体是县(区)级国税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22581
投诉电话:0771-52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