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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第一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设定依据: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2012〕11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增值税减免税审批事项全部交由县(区)级国税局审批、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二)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设定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规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
六、申请材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1的规定:办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文件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动用储备粮正式批文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22581
投诉电话:0771-5228223